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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政策

國家支持地熱能等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

為促進清潔能源開發利用,推進能源清潔低碳轉型,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近日,財政部制定并印發了《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2025—2029年,到期后按 照規定程序申請延續。

 
《辦法》規定,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  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潔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潔化利用等能源清潔開發利用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辦法》表示,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下列事項:清潔能源重點關鍵技術示范推廣和產業化示范;清潔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及能力建設;清潔能源公共平臺建設;清潔能源綜合應用示范;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關于清潔能源發展的其他重要事項。
 
何為可再生能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是指能夠在較短時間內通過自然過程不斷補充和再生的能源,包括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明確提出:國家支持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進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國家促進海洋能規模化開發利用因地制宜發展地熱能
 

《辦法》表示,專項資金分配結合清潔能源相關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可以采用競爭性分配、以獎代補和據實結算等方式。使用專項資金對煤層氣(煤礦瓦斯)、頁巖氣、致密氣等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給予獎補獎補資金按照“多增多補”的原則分配。


國家支持地熱能等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 -地大熱能 

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潔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潔化利用等能源清潔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四條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2025—2029年。到期后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延續。
 
第五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管理。
 
第六條財政部主要職責如下:
 
(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訂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文件;
 
(二)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結合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和年度預算規模等建議,統籌確定專項資金安排方案
 
(三)及時撥付專項資金并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制訂清潔能源相關行業工作方案
 
(二)根據清潔能源發展實際情況,提出資金年度安排建議;
 
(三)組織實施清潔能源開發利用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執行及完成情況;
 
(四)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做好績效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央企業)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省、本中央企業的專項資金分配、撥付,并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二)組織申報專項資金,核實并提供相關材料;
 
(三)負責對相關工作實施、任務完成以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按照預算管理績效要求對本省、本中央企業的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及項目的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九條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下列事項:
 
(一)清潔能源重點關鍵技術示范推廣和產業化示范;
 
(二)清潔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及能力建設;
 
(三)清潔能源公共平臺建設;
 
(四)清潔能源綜合應用示范;
 
(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關于清潔能源發展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專項資金分配結合清潔能源相關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可以采用競爭性分配、以獎代補和據實結算等方式。
 
第十一條使用專項資金對煤層氣(煤礦瓦斯)、頁巖氣、致密氣等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給予獎補獎補資金按照“多增多補”的原則分配。較上年開采利用量增加的,按照增幅給予梯級獎補;較上年開采利用量減少的,按照降幅扣減獎補資金;對取暖季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按照“冬增多補”原則給予獎補
 
第十二條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項目分為中央項目和地方項目兩類。其中,中央項目指中央企業100%控股的項目,相關獎補資金全部通過所屬的中央企業申請和撥付;其余項目為地方項目,相關獎補資金按照項目所在地通過省級財政部門申請和撥付。具體流程如下:
 
每年3月10日前,地方項目向屬地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項目向所屬中央企業申請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獎補資金,并報送上年實際開采利用量和當年預計開采利用量等相關材料和數據。其中,地方項目和中央項目報送的開采利用量數據均需經屬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審核,申請獎補資金的有關項目應當對報送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每年4月10日前,各省財政部門和中央企業審核匯總相關項目的上年實際開采利用量和當年預計開采利用量等數據一并上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每年5月10日前,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對各省財政部門和中央企業的申報數據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函告財政部。財政部依據國家能源局提供的審核結果等有關材料,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清算上年獎補資金和預撥當年獎補資金。每年8月20日前,各省財政部門和中央企業審核匯總相關項目的當年和下年預計開采利用量等數據一并上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每年9月20日前,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對各省財政部門和中央企業的申報數據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函告財政部。財政部依據國家能源局提供的審核結果等有關材料安排下一年度獎補資金預算,并按規定做好預算下達工作。
 
第十三條計入獎補范圍的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指符合天然氣國家質量標準的非常規天然氣開采量,但采出后未實際利用以及用于上網發電且享受電價補貼的部分不計入獎補范圍。具體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煤層氣開采利用量×1.5+頁巖氣開采利用量+致密氣開采利用量×權重系數;

 

其中,致密氣開采利用量的權重系數平緩退坡,2025年為0.6,2026—2027年為0.4,2028—2029年為0.2。

第十四條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獎補資金計算公式如下:
 

某省(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上年開采利用量+(當年開采利用量-上年開采利用量)×對應的分配系數+(當年取暖季開采利用量-上年取暖季開采利用量)×1.5;


其中,取暖季為每年1—2月、11—12月;某省(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0時,按0計算。
 
某省當年獎補資金=(某省當年獎補氣量/各省當年獎補氣量匯總數)×各省當年獎補資金匯總數;
 
某中央企業當年補助資金=(某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各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匯總數)×各中央企業當年獎補資金匯總數。
 
第十五條計算非常規天然氣獎補氣量的分配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較上年增加的,按照增幅確定分配系數:
 

較上年增幅0—5%(含)的,分配系數為1.25;

較上年增幅5—10%(含)的,分配系數為1.5;

較上年增幅10—20%(含)的,分配系數為1.75;


較上年增幅20%以上的,分配系數為2。
 

(二)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較上年減少的,按照降幅確定分配系數:

較上年降幅0—5%(含)的,分配系數為1.25;

較上年降幅5—10%(含)的,分配系數為1.5;

較上年降幅10—20%(含)的,分配系數為1.75;


較上年降幅20%以上的,分配系數為2。
 
第十六條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獎補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撥付。各省和中央企業按照有利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的原則統籌分配獎補資金,并用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其他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支持事項,具體資金分配方式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八條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省和中央企業申請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本年度專項資金安排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及時報財政部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并會同財政部有關監管局對本省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等情況開展抽查。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有關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專項資金實施監督。財政部以兩年為一個周期,組織財政部有關監管局、有關省財政部門對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等情況開展抽查,發現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等問題的,進行嚴肅處理,并視情況進一步采取約談、通報、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加強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三條資金使用部門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專項資金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能源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印發的《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0〕190號)同時廢止。